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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己先行给付完毕);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55192.07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给付第三人铁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9879.83元; 四、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92173.17元; 五、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施救费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2.63元,由辽阳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责任比例负担2570.84元,由原告***按责任比例自行负担110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