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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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大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欠款5477390.06元; 二、被告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大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本金5477390.06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1.9%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原告青岛大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大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