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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铂爵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3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24641285P,住***。

法定代表人:薛俊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德,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铂爵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WN3NLXW,住***。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铂爵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铂爵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日,金枣公司(甲方)、铂爵公司(乙方)、***(丙方)、***(丙方)、***(丙方)、深圳金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方)签订《车辆合作及服务协议》,该协议专用条款约定:1.甲方将车辆寄放在乙方处销售,乙方承诺在90天内销售完毕并回款给甲方。2.乙方同意按固定分红方式计算甲方合作收益,合作收益计算方法为:甲方购车款×0.04%每天且合作收益计算天数不低于15天,无论车辆是否销售或亏损,乙方应在第90天将甲方购车款、合作收益、手续费用无条件划入甲方指定账户。该协议通用条款约定: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逾期回购车辆或未按约返还甲方购车款及保底收益的,需按甲方购车款千分之二每日计算滞纳金或违约金。

2018年12月10日,金枣公司(甲方)与铂爵公司(乙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合同一),乙方将型号为2011款宝马1系M(进口)Coupe汽车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70%购车款计29.4万元,甲方委托乙方卖出车辆后,乙方应在收到全款当日,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回款,逾期未能立刻回款的,每逾期一天,交纳应回款总额2‰的滞纳金。同日,金枣公司向***支付29.4万元。

2018年12月21日,金枣公司(甲方)与铂爵公司(乙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乙方将型号为2010款奔驰S级(进口)S300L豪华型汽车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70%购车款计21万元,乙方代为销售。同日,金枣公司向***支付21万元。

2019年1月4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乙方将型号为2011款日产GT-R(进口)Premium汽车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70%购车款计35万元,乙方代为销售。同日,金枣公司向***支付35万元。

2019年6月4日,金枣公司南京地区负责人陈月华向铂爵公司出具《通知》,要求铂爵公司将上述三份《车辆转让协议书》项下的车款直接汇入中国光大银行(6226682000183962)账户内。同日,***按照指示向陈月华该账户内转账支付车款等费用合计909603元。

一审中,陈月华到庭作证称:其是金枣公司的大区副总监,负责南京、北京、山东地区业务洽谈、管理、款项交接等事务,其要求铂爵公司将涉案三台车辆的款项汇入其个人账户,且已获取金枣公司的同意。铂爵公司陈述:其认可陈月华的证言,其一直是和陈月华进行业务沟通,并未和金枣公司他人有业务上的往来。金枣公司陈述:陈月华系其公司员工,原南京地区负责人,此前南京业务由陈月华对接,其并未授予陈月华收款权限,现陈月华已被其辞退。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各方均认可陈月华系金枣公司南京地区负责人,负责与铂爵公司的日常业务往来。现铂爵公司、***按照陈月华的指示返还了案涉3台车辆的投资款及相应收益,应当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金枣公司无权再次主张。故金枣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铂爵公司、***辩称合作合同已经履行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147元,减半收取65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74元,由金枣公司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7元,由金枣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薛枫

审判员王方方

审判员徐岩岩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姮鑫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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