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6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95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0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