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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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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振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淳县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45412.6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南京振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淳县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险服务费1524元,合计21524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振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95元,由被告南京振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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