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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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名都家居广场华之蝶瓷砖销售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华之蝶瓷砖销售店(经营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共计75488.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4月23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华之蝶瓷砖销售店(经营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综合管理费27787.2元、平销扣点费7500元; 三、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华之蝶瓷砖销售店(经营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支付因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华之蝶瓷砖销售店(经营者***)营业损失20000元; 六、反诉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华之蝶瓷砖销售店(经营者***)返还本案庭审中提供的照片中显示的浴室柜5套; 七、驳回反诉原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华之蝶瓷砖销售店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5元,保全费1348元,共计3152.5元,由原告负担420.5元,被告负担27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430元,反诉被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