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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上海嘉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中节能环保(南京)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于2018年2月1日解除; 二、中节能环保(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向上海嘉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在不超过3267836.52元范围内,向上海嘉耕公司支付因占用3000万元产生的利息; 三、中节能环保(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向上海嘉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515665.24元,及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7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1282167.81,并支付以人民币15515665.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上海嘉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677.88元,由上海嘉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9888.71元,由中节能环保(南京)有限公司负担27578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上海嘉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南京)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绅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