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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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631.99元(以4888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2月12日计至2017年7月2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1元,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