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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奇台县蒙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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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武汉和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和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38252.4元,并支付利息464525.88元,合计6902778.28元;

二、被告武汉和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承担为自2019年3月29起按照月利率3.958‰继续承担工程款4242064.78元的利息至该款付清为止;自2018年6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3.958‰承担质保金2196187.62元的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96元,由原告***、***承担29577元,由被告武汉和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3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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