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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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本案受理费354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242元(柳工集团公司已预交),由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1元,***负担3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