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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山道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3121867.1元给原告广西山道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以221867.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19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山道药业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广西山道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87元,由原告广西山道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由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47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山道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520元,由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负担3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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