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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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代偿款1059822.49元及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8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938元,由被告宝捷(天津)车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