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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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货款897元;原告***收到退款的同时将由辽宁际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方阳光”牌中老年核桃粉(未添加白砂糖、净含量600克)30袋退还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