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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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德鑫板业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鑫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冠县德鑫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90000元、利息114039.33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冠县鑫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山东冠县鑫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县德鑫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