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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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3991914.51元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7928000元及自2016年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