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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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山东领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6499.06元; 二、限被告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856499.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山东领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山东领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646元,被告负担10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