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济源市金光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金光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42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4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2元,由被告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