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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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 高财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与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以及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二、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999298.65元; 三、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217000.36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以后按7.75‰/月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 四、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望长沙市望城区的在建工程(包括:1、成品仓库,室号或部位为101,建筑面积3021.87平方米,登记编号为望房铜官镇押字第××号;2、厂房,室号或部位为-101、-102等六栋,建筑面积13270.39平方米,登记编号为望房铜官镇押字第××号;3、配电间,室号或部位为101,建筑面积324.44平方米,登记编号为望房铜官镇押字第××号;4、办公宿舍楼,室号或部位为101、102等9套,建筑面积6794.89平方米,登记编号为望房铜官镇押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二、三项债权在334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给付义务在334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5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4120元,由湖南大藏虫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