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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广西灵山县金顺置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广西灵山县金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936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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