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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西同安龙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德通荣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德通荣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JQBG20151120018B02)于2018年12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德通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784元;

三、被告广西德通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35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计至2016年10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以2708.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日起计至2017年1月1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以412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日起计至2017年4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以478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广西德通荣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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