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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
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万元、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161.11元、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127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87806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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