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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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 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万元、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161.11元、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127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87806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