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贵港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向原告广西贵港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2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合计3467.75元;从2019年12月19日起以812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3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9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3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