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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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凌云县恒达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 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县华仔盛世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以下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1、被申请人***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支行的账户95×××16存款;被申请人***的账户62×××78存款;被申请人***的账户62×××78存款。 2、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华仔盛世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开设于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4×××18存款;被申请人***的账户64×××51存款;被申请人***的账户64×××83、64×××11、64×××51存款;被申请人***的账户64×××83存款。 3、被申请人***开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县凌云支行的账户62×××66存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桂L×××××号丰田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