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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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华成商贸有限公司 岳西县振宇工贸有限公司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岳西县振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5年7月9日起至款清日按年利率10.8%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安徽省华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