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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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众祺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众祺贸易有限公司“啤酒小镇一期工程项目”钢材款9614410.65元及其利息(2019年11月11日之前利息157610.78元和2019年11月11日之后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息的利息)。 二、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众祺贸易有限公司“温莎新天地项目”钢材款1796554.72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11月11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息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99元,减半收取4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