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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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奥深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环葆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广东环葆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4执保261号 申请人:德州奥深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吉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喜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蹇泽琴,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环葆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顺昌路10号3-1座。 负责人:简甦,董事长。 被申请人:佛山环葆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五沙居委会顺昌路10号3座之二。 法定代表人:段元敏,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奥深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环葆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环葆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奥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环葆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环葆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为800000元。申请人以购买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5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环葆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44050166735600000009_1的存款0.00元。 至此,被申请人广东环葆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环葆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261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