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细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2020年3月16日前利息3,224,800.01元,2020年3月16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11.3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对抵押物(1、彰武县北环路20-1门,共有宗地面积219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22.87平米,不动产权证号:辽(2016)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0056号,权利人***、***;2、彰武县北环路20-2门,共有宗地面积219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48.5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辽(2016)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0057号,权利人:***、***;3、彰武县北环路20-4门,共有宗地面积219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936.5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辽(2016)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0055号,权利人:***、***;4、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宗地代码210922100022GB00001,土地使用权人:***,地类(用途):商业,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日期1998年12月31日至2038年12月31日,使用权面积2190平方米)等上述四项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4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