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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砂石款454,814元; 二、被告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停工停产损失3,512,408元,可得利益损失1,215,069元,合计4,727,477元。 航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76元(原告***已预交),由航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