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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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万凯丰稀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15日内返还原告辽阳县万凯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000万元及利息(2000万元从2011年10月13日起算、5000万元从14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辽阳县万凯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647元,由原告辽阳县万凯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0元,由被告四川万凯丰稀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5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