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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环(舟山)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交通石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环(舟山)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无锡市锡山交通石化有限公司油品差价损失5363816.59元、利息损失315492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3600元,合计5692908.5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

二、被告***对被告金环(舟山)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无锡市锡山交通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772元,由原告无锡市锡山交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51122元,被告金环(舟山)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650元。被告金环(舟山)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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