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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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天中面粉实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大程东方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市驿城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大程东方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市驿城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按41170201-2013年(驿城)字0023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其中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罚息自2018年4月13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复利自2018年4月2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大程东方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市驿城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999.034081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按41170201-2017年(驿城)字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其中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罚息自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复利自2018年4月2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不履行以上债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市驿城区支行有权依法以登记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251元,保全费5000元,由驻马店市大程东方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