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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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 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息727251.7元及本金罚息297068.46元(利率按年息7.50375%,自2017年6月15日起算至2020年4月14日),后续本金罚息自2020年4月15日起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92.26元,由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