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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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偿还原告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代偿款720133.78元; 二、驳回原告德州凯德仓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6元,由被告德州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