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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淮北市圣天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 安徽天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周口市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108000元,合计118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公司在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用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合计44780.1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公司在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用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7905.7元。 五、被告***、淮北市圣天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925元,并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108000元,合计11800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合计89560.23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用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合计35811.4元。 十、被告***、周口市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1850元,并对上述第六、七、八、九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7905.7元。 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诉讼费891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承担1115元,被告***、淮北市圣天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共同承担1115元,被告***、周口市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