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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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威固环境科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佳木斯新诚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4,650元; 二、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威固环境科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元、鉴定费22,500元,由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482元,由原告***负担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