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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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聊城市恒岩冷轧板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莘县一鸣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莘县一鸣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988058.4元; 二、限被告莘县一鸣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其中垫付款1008058.4元自2013年8月24日至8月27日、998058.4元自2013年8月28日至11月15日、988058.4元自2013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聊城市恒岩冷轧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聊城市恒岩冷轧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莘县一鸣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3元,由原告承担275元,被告负担13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