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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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6,058.5元及质保金56,703元; 二、被告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拖欠款利息损失,分别从2016年7月9日起算,以已到期货款76,058.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9日起算,以已到期质保金56,703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9元,由原告承担1,974元、被告承担2,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