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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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工务段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向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130元及经济损失16489元,合计8161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