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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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杰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杰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6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610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961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1元,由被告徐州杰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