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台县华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亳州市(阜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汽车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94.5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0753.37元; 三、凤台县华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5233.94元; 四、***、亳州市(阜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汽车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07303.72元(含亳州垫付款23556.49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负担209元,凤台县华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1元,***、亳州市(阜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汽车队连带负担375元。 上述未付款汇至本院账户(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402361016018)。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