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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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科龙节能墙体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科龙节能墙体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 上诉人安徽省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科龙节能墙体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上诉人安徽省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安徽省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丁照明 审判员潘军宁 审判员张铁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乃合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