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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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房款60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大连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房款60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大连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按照简易程序及诉请标的1000000元预交),根据诉请支持比例,由原告***自行负担2415元,被告大连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85元,被告***对其中414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