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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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赤峰航宇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1日,其中利息191,619.82元,复利547,764.04元,罚息5,677,708.33元,合计6,417,092.19元;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886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