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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垫付款61004.99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1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