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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壮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1181号

原告:济南壮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娟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敏,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国祯,总经理。

第三人: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纪续,董事长。

原告济南壮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2020年5月28日,原告济南壮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济南壮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63元,减半收取1532元,保全费1210.75元,由原告济南壮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春东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霞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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