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丰原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6329号民事判决; 二、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安徽丰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84510元。 三、驳回安徽丰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8元,由安徽丰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94元,由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卫生院负担8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36元,由安徽丰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987元,由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卫生院负担16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