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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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合产业园支行 安徽国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国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0078183.45元、违约金2007818.3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东城墙路明伦巷15号东城墙农贸市场D商住楼裙楼裙D113、D114室;D商住楼D109、D110室;C商住楼C111-1、C111-2室房屋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二项抵押权后不足以偿还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30元,由被告安徽国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