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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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广大米业有限公司 盘锦永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辽11执保30号 申请人: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鑫,张晓谅,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盘锦广大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美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盘锦永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学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关于申请人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广大米业有限公司、盘锦永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华夏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元、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3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3.93元。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应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