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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波兰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押金1722000元;

二、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7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9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4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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