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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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41987.6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88036.51元,共计508036.51元;由被告***向原告***赔偿非医保用药32,151.12及鉴定费1800元,共计33951.12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17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